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19條 法規: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19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