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10條 法規: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10條 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二、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