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6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6條 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