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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前項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加保後又離職退保情形者,得辦理續保。
前二項保險效力自續保申請書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翌日起算。
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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