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前項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加保後又離職退保情形者,得辦理續保。前二項保險效力自續保申請書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