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2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2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續保手續。前項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 本條定義的名詞 勞工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