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3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