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會址。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四、委員之人數及任期。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六、會議之規範。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八、福利設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