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二章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 第19條 事業單位經勞工同意,變更保險人時,應檢附變更保險人之勞工名冊,以書面通知原保險人、新保險人及勞保局。前項變更自事業單位通知保險人之次月一日起生效。不同意變更保險人之勞工,得繼續其原有之年金保險,或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