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事業單位經勞雇雙方合意,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實施年金保險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申請書。二、雇主身分證、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工會同意參加年金保險之同意書。無工會者,檢附勞資會議同意之會議紀錄。四、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簽名同意書影本。五、經審查核准之年金保險單條款及證明文件。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三款之工會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