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投保或變更時,未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者,保險人不得受理;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