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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勞工人數,以申請實施本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包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及所屬單位…
- 第9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僱用之勞工人數合計達二百人以上者,經依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組織之全數企業工會同意,無工會者…
- 第10條事業單位徵詢勞工參加年金保險意願,應先將年金保險單條款交付勞工,並明確告知年金保險內容。
- 第11條事業單位經勞雇雙方合意,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實施年金保險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申請書。二、…
- 第12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變更保險人事項。二、調降或調高年金保險費提繳率事項。…
- 第13條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
- 第14條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並副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請變更時,亦同…
- 第15條事業單位應於核准實施或變更年金保險內容之日起十五日內,於事業單位內公告年金保險單條款周知並通知勞工。
- 第16條事業單位應於核准實施本保險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核准文件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年金保險手續。投保手續完備者,自辦理之次月一日生效…
- 第18條事業單位進行併購而消滅,原勞工已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年金保險者,併購後存續、受讓或新設之事業單位應繼續為其提…
- 第19條事業單位經勞工同意,變更保險人時,應檢附變更保險人之勞工名冊,以書面通知原保險人、新保險人及勞保局。前項變更自事業單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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