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4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