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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勞動福祉退休目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10條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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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所定同等次獎項之頒予,每人以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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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一、績優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作,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
第3條
前條所稱服務績效優良或績效卓著係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一、對遭逢職業災害、重大疾病或急難之勞工及其家屬適時提供服務與關懷者…
第4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及志願服務團隊符合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具…
第6條
績優勞工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一、金牌獎:勞工志工授證後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二、銀牌獎:勞…
第7條
志願服務團隊經評定為績效卓著者,頒予獎牌一面。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所轄地區志工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條件者,填具推薦書表(附表三)並檢附志願…
第9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所定同等次獎項之頒予,每人以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第七條所定經評定為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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