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就業保險法母法 第23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求職紀錄內容如下:一、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二、工作內容。三、日期。四、應徵情形。前項求職紀錄應為被保險人辦理失業再認定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求職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