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就業保險法母法 第16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四、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