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就業保險法母法 第11條 投保單位應置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五年。前項員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到職之年月日。三、工作類別。四、工作時間及薪資。五、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