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18條 法規:就業保險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18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