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4條 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付者,於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保險人應發給當月之失業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