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包含下列給付:一、職業災害現金給付:指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
二、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指門診及住院診療給付。
前項所稱職業災害現金給付,以計算期間內保險人現金給付核付金額為基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以計算期間內實際發生之醫療給付金額為基準。
前二項所稱現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失能或遺屬年金給付時,應按其一次得請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給付標準計算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