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行業別災害費率之實績費率,除依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外,並就投保單位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高低,每年分別計算調整而得之值。前項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不包含上、下班災害保險給付及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