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第3條 法規: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申請本辦法所規定之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審查後辦理。前項健康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