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保險人視實際需要,參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情況,就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職業病作業種類中選定,並公告之。前項健康檢查之對象及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