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件向保險人申請。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險人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受檢。
前項申請書件及證明單格式,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者外,由保險人另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