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受益人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在學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五、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六、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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