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節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受死亡宣告者,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為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之死亡時;其喪葬津貼給付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死亡時與裁定時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者,以裁定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二、死亡時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而裁定時已退保者,以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一、死亡時與裁定時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者,以裁定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二、死亡時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而裁定時已退保者,以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死亡給付時,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未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得僅附前項第一款所定文件。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得僅附前項第一款所定文件。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之。
一、老年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之。
依前四條規定請領給付之受益人為未成年者,其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三項但書規定協議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
屆期未能提出者,保險人得逕按遺屬年金發給,遺屬不得要求變更。
屆期未能提出者,保險人得逕按遺屬年金發給,遺屬不得要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