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條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受死亡宣告者,以法院判決所確定死亡之時,為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之死亡時;其喪葬津貼給付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死亡時與判決時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者,以判決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二、死亡時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而判決時已退保者,以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