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9-1條 法規:勞工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9-1條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