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3條 法規: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三章 審議程序 第23條 前條審議結果應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勞保局。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