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9條 法規: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9條 勞保被保險人於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期間,不得與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重疊。被保險人於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期間,不得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