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條所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其給付額度如下: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按勞保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