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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條所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其給付額度如下: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
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按勞保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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