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5條 法規: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5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區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