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32條 法規:團體協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六章 罰則 第32條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