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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團體協約,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除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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