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22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