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12條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並保障勞工權益。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之順利進行,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