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2條 法規: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民間團體受委託調解 第2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二、第二十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調解紀錄之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考核不合格之受託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委託辦理調解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