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地方主管機關應備置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會所地址及電話。二、代表人。三、設立時間。四、聘任調解人之姓名、學經歷職業、現任職務及符合調解人資格之事項。前項受託民間團體名冊,應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