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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
二、第二十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
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調解紀錄之處理。
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
考核不合格之受託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委託辦理調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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