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42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四章 裁決 第42條 當事人就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於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提起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者,法院仍得進行調解程序。裁決之申請,除經撤回者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消滅時效因而中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