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1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調解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