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第11條 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扶助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所提供扶助律師名冊中,委任適當之律師。申請人未能依前項規定委任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自扶助律師名冊中指派之。受申請人委任律師應按核定之律師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該律師自扶助律師名冊中除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