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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管機關備置之仲裁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
四、專長。
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
六、遴聘日期。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仲裁委員名冊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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