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6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第36條 裁決委員會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裁決決定書送請法院審核,法院不予核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送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裁決委員會於處理時,認有必要者,得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