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3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第33條 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方式通知裁決委員會,撤回民事訴訟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