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2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第32條 當事人雙方對請求事項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裁決委員於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終結前,得隨時試行和解。因試行和解,裁決委員得命當事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到場。和解成立者,裁決程序當然終結,並應作成和解書。和解書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