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命當事人提出相關文書,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時,裁決委員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
- 第26條當事人對於他方所提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之正本與繕本或影本認有不符時,應以提出於裁決委員會之正本為準。
- 第27條裁決委員作成之調查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二、裁決委員及記錄職員姓名。三、裁決事件。四、到場當…
- 第28條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通知當事人以言…
- 第29條裁決委員會依前條規定進行詢問程序時,得公開進行之。詢問程序之進行,由主任裁決委員主持之。詢問應作成詢問紀錄,並記載下列事…
- 第30條主任裁決委員於詢問程序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雙方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詢問程序終結後,主任裁決委員認有必要者,得聽取出席之裁…
- 第31-1條裁決委員會認申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無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駁回申請之裁決決定。全部或一部…
- 第32條當事人雙方對請求事項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裁決委員於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終結前,得隨時試…
- 第33條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
- 第34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包含起訴不合法被裁定駁回之情事。
- 第35條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 第36條裁決委員會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裁決決定書送請法院審核,法院不予核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送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裁決委…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