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27條 法規: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27條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