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五、預決算編製之處理程序。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