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