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20條 法規: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20條 工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前項工會未設秘書長者,由其他相關職務人員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